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商一緻的情況下簽訂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規定: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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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