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職直接走,用人單位扣多少工資,法律是無具體規定的。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産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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