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是勞動者新入職一個單位的崗位後,由于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實際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不太了解,所以會先設置一定期限作為試用期,用這段時間來觀察和考核勞動者是否滿足該崗位的職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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