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證被扣光12分,不能再駕駛車輛。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資格暫時停止,這時駕駛車輛的話,被交警部門查核屬實,相當于無證駕駛;将扣留其車輛,并按無證駕駛的相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
2、扣滿12分要進行學習和考試。
被扣12分以後,開車屬于無證駕駛。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一年)被記滿12分,被記滿12分的駕駛人參加培訓7天後,還需要重新參加科目一考試。
考試的内容跟新考駕照的人一樣,不過隻考科目一,也就是理論考試。
科目一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駕駛人,則需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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