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産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緻的糾紛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醫療糾紛以後,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私了)、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民事訴訟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調解原則貫徹始終,司法鑒定結論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各種處理途徑的科學依據之一。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争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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