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在離婚協議中對探視權進行明确的約定才能保障探視權得以行使。
隻有直接撫養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或拒絕對方行使探望行為時,法院才可對其進行拘留、罰款。且法院又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若對探視内容約定不明确,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視權利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