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共同财産,因為:
(1)婚前貸款買房,那麼該住房屬于登記人婚前個人财産。
(2)婚後還貸所用錢款,以及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這些屬于婚後共有财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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