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财産繼承權首先應當寫明聲明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号;寫明聲明人跟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擁有繼承權的遺産;其次,寫明全部繼承人情況,并且寫明自願放棄遺産繼承。最後,落款由聲明人簽名。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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