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補償款發放時間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内全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将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标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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