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債務中具體分為兩部分,包括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僅僅是其中認定為共同債務的部分。而此時不管是夫妻協商約定對共同債務的處理,還是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決的,這樣其實都隻是在離婚夫妻内部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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