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争議交通事故可以記錄交通事故相關信息保留證據,記錄對方當事人信息和聯系方式等,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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