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内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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