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于房屋租賃租金遞增并沒有明确的規定所以這主要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意合,靠合同來約定。目前沒有法律或規範性文件來規範,而且這涉及的物價的變化與房屋出租市場的變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與不可預見性,很難予以法定的規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方式,比如定期遞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經濟增長比率适當增長,但須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約定,随行就市适時調整合同約定的租金額度,如果市場發生了明确變化,合同當事人及時協商達成新的租金标準,參照同地區、地段、同水平的租金進行調整。主要是約定明确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方式與責任,比如雙方協商不成時給予相應的,特别是合理的預備期的時間後解除合同。一般房屋租賃合同都可以的,房租部分的租金計算,合同生效後三年内,自第四年開始每年租金遞增4%,至合同終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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