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證扣分不可以超12分。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3、第六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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