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隻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且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合同》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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