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的依據是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沒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業按當期收入計征。
水利基金的解釋權在省财政廳,如果您有何疑問,可以咨詢省财政廳。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經财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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