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确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内容發生争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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