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内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立合同人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凡直接辦理承、托運的,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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