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判錯案的應當對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399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值得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緻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