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
一、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
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具有主觀直接故意。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可以證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主體要件中特殊的主體範圍。
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
“當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或證據鍊條脫節,将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通過建議排除非法證據的方式,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鍊條,即不能達不到認定職務侵占罪的證據認定标準,從而作無罪辯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确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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