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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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