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殡葬管理條例》。
第一,殡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殡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二,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殡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将新建和改造殡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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