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财産全給另一半是有效的,隻要雙方協商同意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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