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關于租賃費的交付時間應當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如果約定不明,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進行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交易習慣确定。即可以理解為“先付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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