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權力讓警察出示證件。
警察執行公務時,如當事人要求出示證件,則必須出示給當事人。否則當事人可以拒絕配合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标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随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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