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時間内未取得房屋的産權證。根據法律的規定,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限内超過一年以上仍然無法得到産權證,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并且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