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說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隻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
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關而是審判機關,隻适用法律。鑒于此,便将執行庭從法院中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專門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從性質上說,執行局應該屬于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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