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情況下的債務糾紛的處理方法:
(一)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将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起訴時,原告将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适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遺産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産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明确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參加訴訟。但并不代表債務關系也是會同時消滅的。此時債務人肯定還有一定的遺産,那麼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就債務人的遺産先清償自己的債。如果此時遺産已經被繼承人分割的話,則也是可以要求繼承人在自己繼承遺産的範圍内承擔債務責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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