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标準為12個月。被确診為職業病的,在上述标準基礎上加發5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标準為15個月。
後兩項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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