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毆打的警察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則要根據過錯和打人的後果确定承擔的法律責任。構成輕傷以上的,屬于傷害罪,屬于輕微傷,要承擔民事責任;
3、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确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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