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罰》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适用緩刑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緩刑隻能适用于用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被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适用緩刑,因為其本身未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判處數罪的,隻要總和刑期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适用緩刑。
2、适用緩刑确實不緻再危害社會,具體表現為:犯罪後悔恨自己的犯罪行為,積極進行退贓退賠,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處理,真誠向被害人道歉,在監管期間遵守監管法律法規等。
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因為累犯在執行刑罰之後無視受到刑法的痛苦體驗而再次犯罪,表明其反人類、反社會性、再犯可能性較大,如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為人再次作案,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較大。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為其本身罪行較重,主觀惡性較大,适用緩刑可能對其沒有威懾力,其依然可能再次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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