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争議處理:有關單位/個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或者對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争議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争議,按照處理勞動争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争議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三、鑒定争議處理: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鑒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結論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内向上一級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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