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公房的用途,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産管理部門審批。
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
4、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築保護。
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
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确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複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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