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避讓救護車輕則罰款扣分,重則拘留。
社會車輛駕駛員涉嫌不避讓急救車,面臨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
對因主動避讓而造成的諸如越線停車、不按導向車道行駛、占用公交車道、占用非機動車道等交通違法行為的,交警将以急救車行駛軌迹為依據,及時予以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号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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