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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體檢是自願的,但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所以,婚前最好做體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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