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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哪些情形不用返還彩禮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9 11:29:30

  不用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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