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在審判實踐中大緻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1、應在收到鑒定結論後的15日内提出。
2、應在收到鑒定結論後的30日内提出。
3、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鑒定結論後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鑒定結論後的30日内提出。
4、應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應在二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6、應在再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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