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及孳息以外,其餘收益形式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房屋增值屬于自然增值的範疇,若房産為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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