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關于國務院的規定在《憲法》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總理,副總理若幹人,國務委員若幹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規定,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等到《憲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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