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誠意金”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另外,通過收取“誠意金”,确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後順序,維護購房秩序。現在少數的開發商已經将事先收取“誠意金”作為融資的手段之一。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而且“誠意金”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誠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護的性質。我們還需要了解到在購房時如果收取的是誠意金,違約方除了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可以要求收取誠意金一方退還因此産生的孳息,如果當事人之間未達成交易這個誠意金是無條件的退還給付款方。針對目前一些房産開發商,在進行房屋銷售的時候,收取所謂誠意金的現象,購房者還真得留心,因為交了這筆錢,并不能從法律上保證您能買到自己所選定的房子,而隻是開發商的一種承諾,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當購房者放棄購房時,開發商還會拖延不會立即退回誠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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