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5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該返還租賃物。
合同到期後,承租人聯系不上,等于他放棄了優先承租權,也宣告了合同的自動解除。
如果房客一時半會兒聯系不上,而對方遺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價值,可以考慮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請公證人員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現場清點、封存,并出具公證書。在清點财物時,還可以邀請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同時簽字備案。财物清點完畢後,将其集中臨時置于别的地方,從而騰空房屋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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