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因公負傷的可以報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反用人單位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隻能就人身損害主張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确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