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設定一個離婚冷靜期制度,即頒布實施後,協議離婚的,需要先申請後,再等待30天;
然後在30天期限屆滿後的第二個30天内雙方一起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出現反悔的情況,都無法辦理離婚證。所以說,若想協議離婚,最短31天可離婚,最長60天可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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