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可撤銷婚姻中财産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一般會作如下分割:1)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财産。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财産,按照個人财産對待。可撤銷婚姻被解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财産歸個人所有。2)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從共有财産中分割出屬于自己的份額。3)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債務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對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