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法庭,敗訴方應承擔的費用主要有被判決的相關費用,如訴訟費,鑒定費,證人等誤工補貼費,以及申請執行費等。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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