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也叫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也是三年。
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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