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并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财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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