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會計準則規定對企業接受捐贈資産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資産價值"科目核算,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後最終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産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準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産價值"、"接受捐贈貨币性資産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币性資産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産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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