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産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産關系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内(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1、對内效力: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即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外效力: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财産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财産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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