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等級的評定标準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傷殘情況和勞動能力來評判的。
根據相關規定,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随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一到十級的嚴重情況依次遞減。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标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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